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建材、家居、装饰装修商协会,各有关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登记管理的“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科学技术奖”已连续开展4个评奖周期,受理申报项目数量和质量不断攀上新台阶,在全国建材家居、装饰装修、建筑施工等全产业领域已形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体现出较高的专业权威性、并得到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

为推动我国建材与家居全产业领域科学技术发展,鼓励科技创新,表彰和奖励在建材家居、装饰装修、建筑施工等全产业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根据《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23年度“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现正式启动,申报受理工作自2023年3月1日起至8月20日结束。望各有关单位积极准备,及时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流程

(一)材料下载并填写。

可在协会重大工程专委会官网www.china-zdgc.com的“通知公告”专题板块下载文件附件或联系奖励办索取。根据填写说明(附件2)按照申请奖种填写完整申报资料。

(二)材料报送。

1、电子版:所有填报材料应集中在同一个word文档中,发至重大工程专委会办公室指定邮箱zdgcwyh@126.com中。

2、纸质版:将完整版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装订成册,统一快递至重大工程专委会办公室。

3、电子版和纸质版须同时提交,缺一视同放弃,未按填写说明进行填报的材料不予受理。

4、材料接收报送时间:6月20日至7月20日。

  • 参加答辩。

申报等级为一等奖且经专业评审组初审进入一等奖候选序列的项目,如需参加现场答辩,答辩时间及答辩地点,奖励管理办公室将另行通知。

二、奖项类别

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科学技术奖

  • 基础科技类(奖种编号:01)
  • 科技进步类(奖种编号:02)
  • 技术创新类(奖种编号:03)
  • 技术转化类(奖种编号:04)

三、奖励范围

全国建材家居、装饰装修、建筑施工领域各子行业的各品类科学技术,不包括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详细要求见附件1《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暂行)》)

四、奖励说明

(一)奖项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奖励形式: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由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颁发相应的奖励证书;

(三)与国家科技奖的关系:本奖励是国家科技奖励办确认的0199号终身编号奖,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作为承办机构。每年可从获得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中,推荐获得一等奖的优秀项目给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五、申报其他要求

(一)同一主要完成单位(特指第一完成单位、第二完成单位、第三完成单位)同一年度申报项目不能超过2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同一年度申报项目不能超过5项。

(二)同一技术内容项目,已获往届科技奖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根据国家相关机构有关评审最新纪律要求,因资料缺陷产生对评委会专家组评选出的等级异议不予受理。

六、报送材料明细及提交要求

(一)《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需按填写说明的具体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科技成果评价证书、验收、评估报告及专利证书,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必须提供近2年内相应的科技成果评价证明材料;

(三)科技查新资质单位所出具的查新报告,申报一等奖项目必须提供近2年内科技查新报告;

  • 已获经济效益证明(必须加盖财务章);
  • 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应用证明须加盖应用法人单位公章),至少应有一份应用证明能够证明本项目整体技术实施应用已满一年。

以上申报材料原件一份,按上述顺序排列,装订成册,报送至奖励管理办公室,电子版申报材料须同纸质版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七、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贾老师 18610907767(微信同号)

徐老师 13718414908 (微信同号)

邮  箱:zdgcwyh@126.com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重聚园小区12-2-102

邮  编:100040

 

附件:

1、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暂行)

2、《申报书》填写说明

3、《申报书》(基础科技类项目01)

4、《申报书》(通用类科技项目02-04)

(注:附件2-4不作为文件内容印发,请申报单位到协会官网www.china-zdgc.com的“通知公告”专题板块下载)

 

 

 

附件1:

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我国建材与家居全产业领域科技创新,表彰和奖励在建材家居、装饰装修、建筑施工等全产业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事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并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建材协会科技奖”) 经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在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系列中,奖励编号为“0199”,由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发起并具体承办。

第三条   建材协会科技奖是为奖励建材与家居全产业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   建材协会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建材协会科技奖是授予组织或个人的荣誉。获奖证书可作为对科技人员的评价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建材协会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使奖励工作有序开展并具有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和权威性,建材协会科技奖设置奖励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由建材与家居全产业领域的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评委会委员可从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战略发展智库中选取,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材协会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异议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

   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是建材协会科技奖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奖范围与评审条件

第十条    建材协会科技奖的评奖范围:本奖涵盖了建材家居、装饰装修、建筑施工等全产业领域各子行业的各品类科学技术,不包括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定密级和涉密技术项目。

第十   建材协会科技奖分为基础科技、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技术转化四个类型。

第十   基础科技类:科学技术水平高、对促进建材与家居全产业领域发展做出贡献、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科普研究、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优秀成果。(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十   科技进步类:在组织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的建材与家居全产业领域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优秀成果。

第十  技术创新类:在建材与家居全产业领域相关产业技术进步、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研究开发或发明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软件、新系统等,经实践证明已在节约资源、节省投资、提高生产安全保障水平、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且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优秀成果。

第十条   技术转化类: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将国内外已有的建材与家居全产业领域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取得规模效益,或将高技术产品工业化、商品化、标准化、系列化、国际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优秀成果。

第十条   建材协会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成果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或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的完成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从事组织实施、辅助服务、未作出实质性技术贡献的人员,不得作为完成人。

第十 建材协会科技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中试、成果应用和产业化推广过程中承担重要工作并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 建材协会科技奖依申报项目成果水平综合评定,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个等级,主要从科技创新水平、难度、先进性、对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

十九  建材协会科技奖的评审基本标准:

(一)一等奖: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理论水平国内领先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或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显著的指导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申报一等奖的项目评审可安排现场答辩。

(二)二等奖: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理论水平在一些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或接近国际领先水平,在行业中得到较大范围的应用或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明显的指导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或理论水平在一些行业、有一定影响力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中得到一定范围的应用或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基础科技类项目还须衡量其普及或应用的广泛程度和社会效益。一等奖成果应得到广泛普及或有重大贡献,二等奖成果应在很大范围普及或作用显著,三等奖成果应在较大范围普及或有较大推动作用。

第二十条   建材协会科技奖各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7人。

第二十   建材协会科技奖各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经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由成果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二十   建材协会科技奖面向全国从事建材与家居全产业领域的生产、科研、设计、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评奖范围规定的项目应由所在单位同意后申报。同一技术内容项目,已获往届科技奖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   申报建材协会科技奖须填写统一格式的《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   凡是在知识产权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尚未解决前不予受理。

第二十   同一主要完成单位(特指第一完成单位、第二完成单位、第三完成单位)同一年度申报项目不能超过2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同一年度申报项目不能超过5项。

第二十    奖励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根据情况作出补充完善的建议、或不提交评审的决定。

第二十   建材协会科技奖评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   建材协会科技奖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委员应与成果完成单位、任务委托单位、计划任务下达单位和成果应用单位及其主要完成人无利害关联关系。

二十九   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评出不同等级的拟授奖项目。获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三十条     建材协会科技奖评委会对异议处理进行复议裁决。

第三十   评委会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工作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三十   建材协会科技奖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和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通过行业的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公示期为10 天。

第三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成果申报的创新性、先进性、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对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署名、排序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提出。因资料缺陷产生对评委会专家组评选出的等级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对有异议的奖项和有关异议的材料提交评委会复议。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查和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   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材料提出答复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答复意见的,不提交复议,撤销本次评审资格。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向评委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由评委会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授奖及罚则

第三十九条   授奖结果在征得授奖对象同意后由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发布公告,并颁发证书。

第四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材协会科技奖的,不论何时,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并在媒体公布。

第四十一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为单位、个人谋取不当署名或排序、协助他人骗取建材协会科技奖的,不论何时,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奖励并通报批评,取消其申报资格一年。

第四十二条   参与建材协会科技奖评审工作的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徇私舞弊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负责解。

 

 

附件2:科技奖申报书填写说明2023.doc    

附件3:科技奖申报书(基础科技类01).doc    

附件4:科技奖申报书(通用类项目02-0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