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其他各省市调整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情况汇总如下:
广东:2019年9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北京:2019年12月9日起,社会投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成都:2020年6月28日,住建部发布复函,同意四川省住建厅将成都市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浙江:2020年9月1日,住建部发布复函,同意浙江省住建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宁夏:2020年9月1日,住建部发布复函,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福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沈阳:将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不同意见。
黑龙江: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江西: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湖北: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川:自2021年4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附原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甘建质〔2021〕85号
各市州住建局、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高工程项目审批效率,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甘肃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1〕96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作出调整,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并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书。
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联合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管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属地政府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发挥乡镇、街道的日常巡查作用,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属地管理。
五、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要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尤其是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6日